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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宁借贷纠纷陷“执行难”:银行卡冻结安博体育 - 官方体育投注平台 足球·篮球·电竞一站式服务期内多笔入账为何法院没进行司法扣划?
- 作者:小编
- 发布时间:2026-01-17 07:18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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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当说起6年前陆续借出去的275万余元,薛丽都懊恼不已。2021年,因借款人宋某飞迟迟不还钱,薛丽以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。法院判令宋某飞偿还本金和利息。为确保胜诉后有足够财产可执行,诉讼期间,薛丽向一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申请了460余万元的财产保全。
“我原本申请保全对方名下的所有股权、房产、车辆和银行卡。法院只查封冻结了其中3套房和8个账户,说是不能超额,这些已经是为我做了足额保全。”薛丽说,可这些年她通过法院执行只拿回了90余万元。过程中,被执行人冻结的银行卡曾有多笔资金汇入,但法院不仅没有进行司法扣划,还在冻结到期后没有立刻续冻,导致被执行人在解冻期间转移了财产。
薛丽家住青海省西宁市,2020年因工作调动,她到西宁周边城市工作,只有休息日才能回家,“我爱人工作也很忙,不是出差就是加班。那会我家孩子上高中,朋友何某一家就住我家楼上,所以经常帮我照顾孩子。”
2020年,何某多次找薛丽帮自己的另一个朋友宋某飞借钱,薛丽虽然多次拒绝,但最终还是碍于人情把钱借了出去。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,宋某飞以生意经营困难、孩子重病等理由,从薛丽处借了400余万元,“她也还了一些钱,但最后剩了275万余元,一直拖着不还。”
2021年6月,薛丽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,把宋某飞告上了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,同年9月,城中区法院判决宋某飞偿还薛丽借款本金259.8135万元,并以162.3500万元为基数,按照年利率15.4%支付自2021年9月至债务履行完毕止的利息。
薛丽质疑城中区法院计算的借款本金,上诉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。2022年6月20日,西宁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但更正了判决结果,判处宋某飞偿还薛丽借款本金275.2932万元,并以177.8279万元为基数,按照年利率15.4%支付自2021年5月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。
为了防止宋某飞转移财产,城中区法院审理期间,薛丽申请了财产保全。2021年8月2日,城中区法院对宋某飞名下460.2410万元财产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等保全措施。“我提供了对方很多财产信息,想让法院全都保全,但法院说保全不能超额,最后只相继查封冻结了对方3套房产和8个银行账户。”
二审西宁中院改判后,薛丽向一审城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2022年7月18日,城中区法院启动执行程序。
薛丽说,宋某飞的3套房产陆续进行法拍后,她才知道,3套房产中有2套存在抵押,“抵押拍卖后要先偿还抵押人,最后这3套房子拍卖,我只拿到80多万元。”
除了房产,城中区法院财产控制反馈信息表显示,2021年8月3日,城中区法院对宋某飞名下在中国银行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、浦发银行、中信银行、中国工商银行、交通银行、青海银行等7家银行的8张银行卡进行了冻结。冻结期限12个月,至2022年8月3日止。
在法院执行被冻结的这8张银行卡时,薛丽发现了更多问题。执行期间,薛丽得到了宋某飞名下2张银行卡的部分转账明细。
一张是宋某飞名下中信银行尾号为0532的银行卡,法院冻结时余额是2521.76元。这张卡转账明细显示,冻结期内,最后一次入账是2022年6月21日,入账后卡内余额为19.6万余元。2022年8月3日解冻后,仅当年8月4日一天就进行了8笔交易:分3笔转入了22.1万元,又分5笔转出了41.5万元,卡内最终余额剩2250.82元。2022年9月21日入账了60.72元后,第二天,城中区法院司法强制扣划了2311.54元。
另一张,是宋某飞名下浦发银行尾号7315的银行卡。2021年8月28日,在冻结期内,有人曾向卡内汇入8万元,而这8万元,直到2022年8月4日,也就是银行卡解冻第二天才被转出。
“有生效判决,也是强制执行期,为什么银行卡被冻结期间有入账,法院没有强制扣划这些钱?欠款还没有还清,2022年7月我提交过续封申请,为什么2022年8月3日解冻时,法院没有续冻账户呢?”薛丽说,目前,算上房屋拍卖和从银行卡上执行回来的3万余元,她借出的275万余元本金,只拿回了90万余元,“宋某飞欠了很多人的钱,公开的司法案件就能查到很多。因为对方没有可执行财产,2024年11月,城中区法院把我的执行终结了,我投诉到了检察院后,法院再次启动执行,可什么都没有执行来,又在2025年7月,再次终结执行了。”
薛丽说,2024年12月6日,城中区法院曾将她叫去。法院称未及时司法扣划宋某飞冻结银行卡内资金、宋某飞银行卡解冻后未及时续冻,是因为执行系统出现了问题,让宋某飞在2022年8月4日至2022年9月22日处于未冻结状态,将几个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出,逃避执行。
“法院当场给我37万元现金,说是承办法官及助理个人自愿垫付的部分流失款,虽然这些钱不能覆盖宋某飞在解冻期间转出的资金,但这37万元,也是法官和助理凑了一周才凑出来的。”薛丽说。
1月14日,津云新闻记者联系了城中区法院。当记者提起有法官和助理,曾垫付37万元流失款给薛丽时,无论目前负责执行的法官,还是该法院副院长,均没有正面回答,但也没有否认。该院副院长说,采访需要联系该院政治处,该院政治处李主任表示,会向领导和上级单位汇报情况,具体是否接受采访、何时接受采访待定。
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波律师说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的规定》,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,法院应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办理续冻手续。本案中,法院对宋某飞的银行卡冻结至2022年8月3日,但未及时续冻,导致解冻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,直接造成了薛丽的财产损失,相关法官涉嫌存在履职不作为。
在银行卡处于冻结状态时,账户内新增资金属于被保全财产,法院应依法及时扣划以实现债权人权益,如果法院未对冻结期内的入账资金采取扣划措施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中“执行法院应对控制的财产及时处置”的法定职责,同样涉嫌执行不作为。
若薛丽能证明“法院未续冻、未扣划的行为与财产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”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》的规定,可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,要求其赔偿因执行不作为造成的损失。
